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南汀河流域县区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应当加大科技投入,指导和监督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规范使用安全、高效、低毒和低残留农药以及易降解地膜,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