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南汀河流域县区水行政部门应当合理配置南汀河流域水资源,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率;严格控制取用水总量,实行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管理;核定纳污能力,向同级生态环境行政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