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南汀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南汀河保护管理范围内科学规划和分步实施排洪沟、排导槽、挡土墙、谷坊、拦沙坝等工程,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在南汀河保护管理范围内实施小流域生态工程治理,恢复植被,划定并逐步扩大湿地保护范围,增强流域蓄洪、滞洪能力。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