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第二十条有效禁止占用流域内的公益林地,不得随意变更公益林地用途。因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确需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