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南汀河保护管理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林木,纳入公益林地范围内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公益林的规定给予补偿;未纳入公益林但符合公益林区划界定条件的,应当有计划逐步纳入公益林区划,并给予补偿。

南汀河保护管理范围内坡度25度以上的耕地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