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南汀河保护管理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林木,纳入公益林地范围内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公益林的规定给予补偿;未纳入公益林但符合公益林区划界定条件的,应当有计划逐步纳入公益林区划,并给予补偿。南汀河保护管理范围内坡度25度以上的耕地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