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南汀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植树造林等植被恢复措施,增加林草植被,增强水源涵养能力,改善南汀河流域生态环境。

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还草应当遵循适地原则,以保水保土性好的植被为主。

对南汀河保护管理范围内的自然景观和古树名木应当进行保护。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