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南汀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植树造林等植被恢复措施,增加林草植被,增强水源涵养能力,改善南汀河流域生态环境。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还草应当遵循适地原则,以保水保土性好的植被为主。对南汀河保护管理范围内的自然景观和古树名木应当进行保护。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