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南汀河流域依法划定珍稀生物保护区范围。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流域珍稀特有鱼类保护,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资源进行普查、监测、评估。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南汀河流域鱼类及其他水生动物重要洄游通道划定禁渔区或者划段设置常年禁渔区,并设立禁渔标志。
在南汀河保护管理范围内的水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捕捞、扎巢捕杀亲体和其他危害渔业资源的活动;
(二)实施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行为;
(三)在南汀河干流和珍稀特有鱼类洄游的一级支流进行水电开发、拦河闸坝等影响河流自然流淌的工程建设活动;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