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第十六条有效南汀河干流两岸外延1000米、一级支流两岸外延500米范围内,禁止规划审批新立矿业权。国家、省、市审批、核准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确需在以上范围内采石、挖砂、取土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在前款规定区域已取得采石、挖砂、取土等露天开采矿业权的,批准的开采年限到期后,不再延续;已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应当缩减矿区范围至完全退出前款规定的保护区域。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