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南汀河流域特有资源,发展农业、林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建设南汀河生物产业经济带,合理开发具有地域、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旅游文化产业,保护和展示南汀河流域自然和人文风光。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