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依法采取划拨、出让或者租赁等方式供应。新建停车场项目涉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城市改造、功能搬迁等腾出的土地应当规划一定比例,预留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老旧居住区等停车设施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区域,应当制定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在规划改造时明确相关用地条件。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