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依法采取划拨、出让或者租赁等方式供应。新建停车场项目涉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

城市改造、功能搬迁等腾出的土地应当规划一定比例,预留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

老旧居住区等停车设施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区域,应当制定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在规划改造时明确相关用地条件。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