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公共停车场:

(一)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或者补贴;

(二)单独选址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在符合规划条件、不影响使用功能和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可以按土地出让公告约定配建不超过总建筑面积20%的附属设施,用于设置与停车相关的便民配套服务;

(三)享受用地取得、城建费用减免、经营环境优化等国家、省和本市其他鼓励和扶持政策。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