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有效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城市公共交通设置相衔接。在公共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集散地、城郊接合部等可以实现自备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方便市民停车和换乘。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