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城市公共交通设置相衔接。在公共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集散地、城郊接合部等可以实现自备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方便市民停车和换乘。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