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遵循以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为主、独立建设停车场为辅、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为补充的原则,综合考虑人口规模和密度、土地开发状况、机动车保有量、道路交通承载能力、停车供需矛盾和公共服务水平等因素,实行分类定位、差别供给,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战略和分区域发展策略,统筹地上地下空间,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布局各类停车场。

经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就近原则确定调整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但不得减少停车泊位总量。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