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城市管理部门是各类停车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人民防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的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进行停车管理和服务。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