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改正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