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