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停车场经营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可以要求立即驶离停车场或者拒绝提供停车服务,并报告城市管理、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