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个停车泊位每日一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