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五项和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和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