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停车场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