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停车场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