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破坏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施、设备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二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