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破坏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施、设备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二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