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示管理者名称、收费项目和标准、车位数量、收费依据、停车时段、监督投诉电话;
(二)严格执行经核定的计费时段、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出具收费票据;
(三)确保停车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四)做好安全防范和停车秩序巡查,发现火灾、破坏、偷盗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报告;
(五)按照智能化管理要求,及时将相关信息接入全市统一的停车综合管理服务系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