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允许停放的时段和范围停放车辆,不得持续停放超过四十八小时;(二)按照标示方向停放车辆,不得压线、跨线或者逆向停放车辆;(三)按照规定缴纳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使用费;(四)因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需要车辆立即驶离的,应当按照要求驶离;(五)按照允许的车辆类型停放车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