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允许停放的时段和范围停放车辆,不得持续停放超过四十八小时;

(二)按照标示方向停放车辆,不得压线、跨线或者逆向停放车辆;

(三)按照规定缴纳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使用费;

(四)因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需要车辆立即驶离的,应当按照要求驶离;

(五)按照允许的车辆类型停放车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