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听从停车场工作人员引导,规范停车;
(二)按照规定缴纳停车服务费;
(三)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四)不得驾驶无号牌或者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及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五)不得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
(六)不得在停车场设备上涂抹、刻划或者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物品,拆除、损坏停车场相关设施设备;
(七)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以外的车辆不得占用无障碍停车位;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