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设置的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应当按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管理主体。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确定经营管理主体。

利用业主共有道路、地上场地设置的专用停车场用于经营的,依据物权、物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管理方式和经营服务单位。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