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设置的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应当按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管理主体。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确定经营管理主体。利用业主共有道路、地上场地设置的专用停车场用于经营的,依据物权、物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管理方式和经营服务单位。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