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经营许可手续,在取得商事主体资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办理备案登记需提供营业执照、经营地址以及停车位类型、数量、停车场的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及时相应调整或者拆除停车场标志牌。

停车场停止使用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止使用的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