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大数据、智慧城管等信息技术和平台,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对停车设施实行动态管理,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并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相互共享管理信息。

县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智能停车引导系统,制定停车泊位编码规则,对停车泊位进行统一编码管理,实时公布经营性停车场和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情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