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遵循总量控制、适度从紧的原则,优先保障车辆和行人通行。下列区域、路段不得设置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
(一)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停车泊位的停车场服务半径二百米范围内;
(二)城市快速路、市区主干路和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区城市道路,以及双向通行宽度不足八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六米的一般通行路段;
(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不得设置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情形。
对已有的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应当根据区域停车设施控制目标、交通运行状况、泊位周转使用效率和周边停车设施的增设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或者取消。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