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省停车设施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并按照标准配备通风、照明、排水等设施设备,设置无障碍停车泊位和新能源汽车共享专用停车位。

经验收合格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应当及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使用性质,缩小使用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