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有效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居住区建设或者将平面停车场改造为机械式立体停车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鼓励政策。建设或者将平面停车场改造为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应当符合用地、建筑、特种设备等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与城市容貌相协调,按照要求采取隔音、减震等措施,不得占用市政道路、消防通道,不得影响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通行安全;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影响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