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鼓励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闲置场所以及单位和居住区的空置土地,依法设置临时停车场。

利用建筑退让红线范围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停车管理设施应当设置在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不得在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