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推进单位或者个人开展停车泊位错时共享。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便利。

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将专用停车场在非工作时间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

个人可以将其所有的停车泊位委托给停车场管理者或者通过停车服务平台实行错时共享停车,并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给予协助。

错时共享车位面向社会有偿使用的,依照本办法有关停车场经营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