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居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求,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出租。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时公布本区域内规划车位、车库的所有权、数量及出售、出租等方式。
既有居住区内配建的停车设施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业主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依法设置临时停车场。
在满足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居住区剩余的车位、车库可以向社会开放使用。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