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客运换乘站、医院、学校、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在项目用地内设置落客区,用于机动车临时停靠上下乘客,并与主体工程同步交付使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周边道路设置合理数量、短时免费的临停快走区域,标明临时停放时间,供市民临时停车。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