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四章 任职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视察、听取工作汇报、执法检查、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了解所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