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四章 任职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受降职处理或者撤职、开除处分的,原提名机关必须报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撤职;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原提名机关应当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