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二十五条有效任免议案或者任免报告通过后,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书面通知提名机关。任免名单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公报和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必须上报批准、备案和下达批复、通知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或者提名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