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主任,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市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检察长、副检察长的任职议案或者任职报告时,拟任命人员应当到会作供职发言,回答询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供职发言材料。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和市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职报告时,拟任命人员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供职发言材料,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也可以要求拟任命人员到会作供职发言。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