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议案或者任免报告时,提名人或者其委托的副职领导人必须到会作提请任免议案或者任免报告及说明,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由主任会议提名的,应当确定一名主任会议成员作提请任免议案及说明。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