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任免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和任免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认为对拟任免人员情况需作补充说明的,提名机关应当按照主任会议的要求到会或者书面作出说明。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