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四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对任免议案或者任免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并向主任会议报告;审查认为对拟任免人员情况需作补充说明的,提名机关应当及时报送补充说明材料。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