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提请审议的任免议案或者任免报告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达市人大常委会。个别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送的,提名机关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说明,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可以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当次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