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名机关应当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任免议案或者任免报告,并报送有关材料。
提请任职的议案或者任职报告,应当写明拟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简历、提名理由和德、能、勤、绩、廉具体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提请任命新设置机构人员职务的,必须附批准机关的文件。提请批准任命的,必须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结果报告。
提请免职的议案或者免职报告,应当写明拟免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免职理由等内容。机构更名、合并、撤销或者不再属于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工作部门)的,必须附批准机关的文件。
提请批准免职属于辞职或者罢免情形的,必须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的决定及表决结果报告,或者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的罢免决定及表决结果报告。
提请撤职的议案或者撤职报告,应当写明拟撤职人员的基本情况、撤职理由等内容,并提供有关材料。提请批准撤职的,必须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及表决结果报告。
提请辞职的,应当附本人的辞职报告。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