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新的一届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市人民政府市长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未重新任命的,其原任职务自行终止。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需重新任命;不再担任原职务的,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免职。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任职的机构职能已调整,但名称未变更的,不需重新任命;新设立、更名、合并、撤销或者不再属于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工作部门)的,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