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依法计入社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累计超过三次或者被没收犬只的,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