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依法计入社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累计超过三次或者被没收犬只的,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