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养犬管理工作中有不作为、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