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养犬管理工作中有不作为、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