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养犬人未将犬尸送至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处理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无害化处理;拒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可以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