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机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