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