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