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禁限结合。养犬管理遵循养犬人自律、政府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